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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生产有机肥的规定

创建时间:2026-08-03 10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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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生产标准

1.生产有机肥必须执行国家及行业内相关标准,下表为相关核心标准。

标准编号

标准名称

说明

NY/T 525-2021

《有机肥料》

现行标准,2021年6月1日实施,替代NY 525-2012

NY/T 525-2026

《有机肥料》

新标准,2026年10月1日实施,替代NY/T 525-2021

NY 884-2012

《生物有机肥》

适用于添加特定功能菌的有机肥

GB 38400-2019

《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》

国家强制性标准,所有肥料通用

GB/T 18877-2020

《有机无机复混肥料》

适用于有机无机复混产品

2.有机肥的定义

有机肥料是指以动植物残体、畜禽粪便、农副产品下脚料等天然有机质为主要原料,经腐熟发酵、无害化处理制成的,含有有机质和一定量氮磷钾养分,用于改良土壤、提供作物营养的商品化肥料。绿肥、农家自积自用粪肥不属于商品有机肥范畴。

3.对原料的要求

有机肥生产原料遵循安全、卫生、稳定、有效原则,实行分级管控

  1. 优先使用类原料(可直接使用)

各类畜禽粪便、农作物秸秆、稻壳、花生秧

农副产品下脚料(豆粕、棉粕、麸皮等)

草炭、腐殖土、植物枯枝落叶等天然农业、植物源性物料

  1. 评估管控类原料(严禁直接使用)

中药渣、预处理达标厨余垃圾、沼渣沼液、骨粉、食用菌菌渣等

必须完成脱盐、腐熟、无害化处理,经第三方检测和风险评估合格后方可限量使用

  1. 明令禁用原料(行业高压线)

城市生活污泥、未经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

粉煤灰、工业钢渣、工业废渣

抗生素药渣

携带外来入侵物种的物料、未达标工业有机废弃物

4.产品质量技术要求

  1. 产品分级

2026年新标准首次将有机肥料划分为Ⅰ型(高端型)和Ⅱ型(常规型)两个等级,指标差异化升级。

  1. 核心检测指标

有机质含量、总养分(全氮、全磷、全钾)

水分、酸碱度(pH值)

腐熟度(以种子发芽指数GI为核心判定指标,要求无恶臭、不烧根)

杂草种子活性

  1. 卫生安全指标

粪大肠菌群数:100/g

蛔虫卵死亡率:95%

无恶臭、无腐败异味,外观均匀、无明显杂质

  1. 重金属限量

所有限值以烘干基计,对标国际安全标准,严控耕地污染,重点检测铅、铬、砷、汞、镉等重金属含量。

  1. 检测方法

有机质检测仲裁方法统一采用重铬酸钾容量法,废止旧版灼烧法,杜绝煤灰、褐煤、碳酸盐虚标有机质造假。

新增氯离子、土壤盐分专项检测

预留抗生素、微塑料检测板块

5.对包装标识的要求

商品化有机肥料外包装必须清晰标注:

  1. 产品等级(/Ⅱ型)
  2. 占比5%及以上的全部生产原料名称
  3. 氯离子含量>2.0%时的警示标注
  4. 杂草种子活性实测数据
  5. 生产企业、执行标准编号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净含量

2027年起全面推行原料溯源二维码

二、环保要求

1.建设审批环节

  1. 有机肥生产企业须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,属于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》规定范围的,需编制环评文件
  2. 涉及粪污处理、堆肥发酵等工艺的,须符合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及配套技术规范要求

2.生产环节中

  1. 废气治理:堆肥发酵过程产生的恶臭气体(氨、硫化氢等)须采取封闭发酵、生物除臭等措施,符合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4554)要求
  2. 废水处理:发酵渗滤液、冲洗废水须收集处理,不得直排,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实现资源化利用
  3. 固体废物管理:筛分杂物、除尘灰等按规范处置
  4. 排污许可有机肥生产企业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

3.产品质量安全环保要求

  1. 原料中重金属、抗生素、病原微生物必须经无害化处理达标
  2. 产品须满足GB 38400-2019《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》
  3. 施用后不得对土壤、水体和农产品造成污染

三、政策支持

1.国家战略方面

  1. 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:国家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和有机肥替代化肥,为有机肥产业创造了广阔市场
  2.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:国家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,对粪污集中处理中心、有机肥生产线建设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

2.财政补贴方面

  1. 多地出台商品有机肥施用补贴政策,对农户购买商品有机肥给予补贴(各地标准不一,一般为每吨100-400元不等)
  2. 秸秆综合利用、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等项目均包含有机肥相关支持

3.税收支持

  1. 依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856号),自200861日起,对生产销售和批发、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
  2. 符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条件的有机肥生产项目,可按规定申请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
  3.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在用地审批方面有倾斜政策

四、监管措施

1.肥料登记管理制度

依据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,有机肥料属于登记管理产品,生产企业须向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肥料登记证

登记内容包括产品名称、配方、生产工艺、检测报告等

未取得登记证不得生产、销售和进口

2.产品质量监督抽查

农业农村、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开展有机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

重点检查有机质含量、总养分、重金属、卫生指标是否达标

抽查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,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

3.市场秩序监管

严厉打击假冒伪劣、虚标养分、以劣充优等违法行为

新标准统一有机质检测仲裁方法,从技术上堵住造假漏洞

规范广告宣传,禁止夸大肥效

4.溯源与信用监管

推行原料溯源二维码,实现从原料到产品的全链条可追溯

建立企业信用档案,将违规企业纳入失信名单

对政府耕地改良、高标准农田、绿色有机种植、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配套有机肥,强制适用NY/T 525标准,实行行业半强制性准入